究竟|賬戶未達目標金額是否影響信托生效?“被異常轉出”是否意味著信托被“擊穿”?
娃哈哈集團創(chuàng)始人宗慶后的遺產爭奪戰(zhàn)中,離岸家族信托成為外界關注的焦點。
據媒體報道,原告方訴稱,宗慶后曾承諾為三名原告設立信托基金,并指示其下屬通過香港一家銀行設立信托賬戶,該賬戶在2024年初的余額約為18億美元。然而,截至2024年5月,已有110萬美元被轉出該賬戶。原告方已向法庭申請禁令,要求凍結該信托賬戶,并請求法庭命令娃哈哈集團現任董事長、宗慶后之女宗馥莉執(zhí)行宗慶后的遺囑,支付資產利息,同時賠償因資金轉移造成的損失。
由于涉及跨境法系的差異,這場紛爭在法律層面非常復雜。不少法律界人士認為,不排除信托的設立本身存在瑕疵,或因信托設立不完整、文件缺失,或信托附有條件(如企業(yè)盈利良好才注資),因此未能實現持續(xù)向信托注資。此外,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可能會出現一些意想不到的證據。
信托生效的條件是什么?家族信托內的資金能否被他人轉出?什么情況下信托資金可以轉出?如果“被異常轉出”,是否意味著信托被“擊穿”?
對此,澎湃新聞記者采訪了業(yè)內人士。綜合來看,多位人士認為,信托資產被“異常轉出”不必然等于信托被擊穿,信托是否被擊穿取決于法院對信托有效性的認定。
信托生效的條件
據此前媒體報道該信托目標金額21億美元,若信托賬戶未達到目標金額,是否會影響信托的生效?
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嚴潔紅告訴澎湃新聞記者,信托委托合同簽署之后即刻生效,并不以資產轉移作為信托的生效條件。如果信托賬戶資金未全額到賬,不影響信托法律生效,資金部分到位,到位的資金會受到信托的約束,沒有到位的部分不受影響,但可能會弱化資產保護功能,甚至觸發(fā)合規(guī)風險?!暗磐泻贤部梢约s定,信托資金全部到賬后生效。”
根據信托法相關規(guī)定,信托有效的前提是財產來源合法和信托目的合法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》明確,設立信托,必須有合法的信托目的;設立信托,必須有確定的信托財產,并且該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。
此外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》規(guī)定,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設立信托的,信托合同簽訂時,信托成立。采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托的,受托人承諾信托時,信托成立。
嚴潔紅表示,受托機構需對財產做合規(guī)性審查,是否有資金混同,明確信托財產是資金、股權還是不動產;設立信托的目的以及受益人也需要明確。如果信托條款設計有缺陷,沒有明確受益人或受益份額的分配機制,或信托設立目的不具有合法性,比如為規(guī)避未成年人的撫養(yǎng)費、為規(guī)避債務成立的信托,則可能造成無效。
“原來設定的金額,可以分批分期轉移到受托賬戶,可能存在的風險是,未轉移部分不受信托保護,該部分未轉入資金資產隔離失效,未注資部分可能會被債權人追索。注入資金額的不同,資產可能存在配置差異,信托預期收益率也會不同,將來受益人獲得的受益金額也會不同?!?/p>
平安信托家族信托業(yè)務相關負責人告訴澎湃新聞記者,家族信托涉及復雜的法律架構設計,因此在設立家族信托時需要確保法律合規(guī)性,反之可能會致使信托無效。
“確保信托財產合法且明確,信托財產不合法將可能導致信托無效,信托財產不明確可能會引發(fā)爭議。例如在信托文件中使用‘部分財產’、‘某項財產’等模糊的表述,可能會影響信托的效力。而受托人也是家族信托成功非常關鍵的一環(huán),受托人需要具備持續(xù)穩(wěn)健經營能力、信托架構設計能力和專業(yè)的資產管理能力。此外,要確保分配方案的可行性,不要設計看似精美但無法執(zhí)行的分配條件?!?/p>
什么情況下信托資金可以轉出
轉款情形如果屬實,是否等于家族信托被“擊穿”?
基于國內信托法律框架和離岸信托實務,嚴潔紅表示,“需要區(qū)分‘合法轉出’和‘違規(guī)轉出’兩種情形。假設信托成立,很可能意味著這個信托在設立時就存在結構性缺陷——比如委托人保留過多控制權會直接動搖信托資產隔離的根基?!?/p>
她進一步指出,從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原則來說,委托人的資金一旦進入受托機構,就脫離于委托人,起到家族信托的隔離作用。除非和受托機構有新的約定否則不能動用資金。信托資產獨立于委托人、受托人及受益人,僅可通過信托協(xié)議規(guī)定的流程轉移(如受益人定期分配、特定條件觸發(fā)分配),異常轉出需同時突破受托機構的內部風控、托管銀行的支付審核、監(jiān)管機構的合規(guī)審查(如涉及大額跨境轉賬)。
她表示,信托資產被“異常轉出”并不必然等于信托被擊穿,還需法院對信托有效性的認定,而轉款行為是“合法轉出”還是“違規(guī)轉出”,也需要進一步的判定。
平安信托家族信托業(yè)務負責人告訴記者,在反洗錢和稅務透明化的國際趨勢下,海外信托的合規(guī)性問題日益凸顯。如果委托人保留對信托財產過多的控制權,如可以隨意變更受益人、決定投資方案、決定收益分配等,有可能會被法院認為是虛假信托,無法實現信托財產與委托人財產隔離的效果;如果設立信托的目的不合法,有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信托。
而從實踐實務中看,可能存在委托人保留對信托財產一定控制權的情形,這與家族信托的獨立性原則相悖。
嚴潔紅表示,信托一般不能被撤銷,如果存在可撤銷情形,則需要看信托文件中是否設置特殊條款,比如某些公益信托允許監(jiān)察官指令撥款。而在香港《信托條例》第5條規(guī)定,要求可撤銷信托必須在契約中明示“保留撤銷權條款”,若信托協(xié)議未載明而實際執(zhí)行撤銷,則構成法律欺詐。這種情況下的法律后果可能呈現——信托架構、操作行為涉及不同法域多層次責任體系風險,資金轉移可能被認定無效,受托人還可能要承擔相關責任。若信托資金可用于委托人商業(yè)經營,則該部分資產喪失債務隔離保護。
她分析,家族信托中還可以設置特別限制條款,是為防范越權操作、保障信托安全。比如,時間鎖(Time Lock),如禁止在委托人死亡后3年內轉出本金;受益人否決權,如約定半數以上受益人可阻止資金轉出;商業(yè)目的條款,需由獨立會計師出具《資金用途合理性報告》;任何轉賬需要受托人與獨立保護人雙重授權聯簽機制,等等。
“基于可撤銷信托特性的推斷,可能存在的情形是,委托人生前簽署《特定授權書》,比如信托文件中約定:受托人XX銀行在委托人喪失行為能力時,可應某個被授權的人的書面申請,向指定企業(yè)賬戶轉款不超過信托資產的一定比例用于企業(yè)經營?!眹罎嵓t說。
澎湃新聞記者 彭艷秋
相關文章
最新評論